日期:2024-10-11 15:11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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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推进引人聚人和城镇化工作,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认真落实加快城区引人聚人和以县城为载体的城镇化的政策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进城安居落户农民农村权益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十七和十八条规定,进城安居落户农民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得因进城安居落户取消成员身份,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应由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给予补偿后办理手续变更名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二、依法享有农村三权。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第20条规定,进城安居落户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终止或收回。

  三、保持土地承包权不变。维持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期限内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不得擅自终止合同,收回土地;2029年实施土地延包30年,村集体仍应以现有承包地为基础,与进城安居落户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具体田块和面积,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证(发生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除外)。

  四、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进城安居落户后,继续享有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及附属房财产权,不得要求农民拆除房屋退回宅基地;没有宅基地的农民依法拥有宅基地申请的资格权和分配的使用权,如需对原有住房进行改扩建、拆旧建新、异址新建,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审批。

  五、保障集体收益分配权。按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配置的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份额保持不变,不得要求进城安居落户农民退出、转让股份;实行集体经营收益分配,进城安居落户农民按股份获取分红数额,不得少分甚至不分。

  六、规范土地流转服务。进城安居落户农民愿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的,可以自行流转、也可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给经营主体或其他农民,流转价格参照县市农业部门制定的土地流转指导价执行。流转双方协商后,应在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平台网签合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监管做好服务。

  七、做好社会化服务。进城安居落户农民承包地未流转自行生产种植的,可以自行选择托管、半托管和生产经营环节的社会化服务。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全地域、全产业、全链条、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采取多种方式新发展一批主体、引导主体联合联盟、新建一批服务联盟和探索制定服务主体考核评价标准为重点建强主体;以加强标准化队伍建设、加强技能培训、加强服务标准建设、加强服务品牌、加强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生产资料集采集供为重点建专队伍;以优化经费奖补探索建立服务队、村集体、农民利益联结机制,激发三方参与积极性。

  八、大力盘活闲置住宅。允许农民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根据进城安居落户农民的意愿,农民可以自行洽谈协商、也可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将原有住房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农民以出租等方式将住房交由公司企业等主体经营,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仍归农民所有,经营主体因经营需求进行装修改造,应征得农民同意,不得造成住房安全问题。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宜昌市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组织乡镇和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闲置住房,大力发展避暑康养、农家餐饮、农村电商、乡村旅游、文化创意等新产业,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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