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升宜昌城区综合性民生服务保障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办发〔2024〕9号)中关于“优化首套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要求,现将宜昌市住房套数认定规则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家庭正在出租或挂牌出售的自有住房,支持金融机构在办理新购住房个人住房贷款时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认定规则。金融机构办理新购住房个人住房贷款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本人及家庭成员新购住房所在区(县、市)行政区域范围的《不动产核查证明》,认定居民家庭住房套数;若居民家庭在新购住房所在区(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正在出租或挂牌出售自有住房的,金融机构凭申请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代理出售合同,对居民家庭该套(或多套)住房套数认定可予以核减。
二、关于“居民家庭在购房所在区(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认定为首套住房,金融机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认定规则。金融机构办理新购住房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购房所在区(县、市)行政区域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购房所在区(县、市)行政区域指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即城区各区和各县市分别认定辖区内住房套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昌监管分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