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升宜昌城区综合性民生服务保障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办发〔2024〕9号)精神,现就进城购房安居农村转移和搬迁安置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实施对象
进城购房安居的农村转移和搬迁安置劳动力。
二、实施条件
1.2024年9月19日至2025年9月18日期间,在宜昌城区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宜昌城发集团开发建设的存量安置房);
2.购房人为城区外的宜昌户籍农村居民;
3.在购房当年及之后年度,在购房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
4.从未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退捕渔民社保补贴及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
三、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2000元,缴费每满1年补贴1年,最长为10年。
四、操作流程
采取集中审核、分区拨付、免申即享方式,每年年底集中兑付一次,具体流程如下:
1.归集购房名单。每年12月1日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归集当年宜昌城区购房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所购房产所在地等信息,并将名单推送至市公安局。同一房产的共同产权人应一并归集。
2.核查户籍信息。市公安局在接收到名单之后5个工作日内,核查购房人在购房时的户籍是否为宜昌市域以内城区以外的农村,并将核查结果(城区以外宜昌户籍农村购房人信息)推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3.核查缴费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每年年底以市公安局当年核查结果作为补贴对象基础名单,于每年12月10日前核查名单中的购房人是否在购房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当年自然年度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满1年,并将核查结果推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核查享受同类政策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查拟补贴对象是否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退捕渔民社保补贴及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等政策,并将核查结果分发至城区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申请拨付补贴资金。城区各区人社局接收补贴对象名单后,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用款计划,区财政局将资金下达到各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在12月15日以前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政策对象社保卡银行账户。遇有全省社保缴费标准调整时间延后或年底国库结算截止期限提前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当年未及时拨付的,可延迟到次年1月拨付补贴资金。
五、注意事项
1.补贴对象在享受政策期间出现断缴现象的,不享受断缴当年补贴政策。
2.补贴对象在享受政策期间实现单位就业,并由就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从单位缴费当年起停止核发补贴;重新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且在当年没有以单位职工身份缴费的,自当年起可重新核发补贴。
3.补贴对象在享受政策期间申请并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不再享受此补贴政策。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 昌 市 公 安 局
宜 昌 市 财 政 局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2024年10月8日